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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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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製造、加工及販賣業者,得憑經濟部許可申請輸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6條,爆炸物製造、加工及販賣業者可以憑經濟部的許可申請輸出爆炸物。 根據台灣經濟部的公告,爆炸物製造業者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和程序,並擁有經濟部的許可方可進行輸出。這樣可以確保爆炸物的運輸和販售遵守相關規定,並減少潛在的公共安全風險。 參考資料: -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經濟部公告:https://www2.moeaboe.gov.tw/business/service_list/10606/%E5%AF%A6%E6%A5%AD%E7%94%A8%E7%88%86%E7%82%B8%E7%89%A9%E7%AE%A1%E7%90%86%E8%BE%A6%E6%B3%95+%28%E5%A2%9E%E4%BF%AE%E5%AE%9A%29%E5%B1%86+%E9%80%9A%E4%BF%A1%E5%85%AC%E5%91%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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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爆炸物製造、加工及販賣業者,得憑經濟部許可申請輸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