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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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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應憑經濟部許可申請輸入。 輸入之爆炸物,其販賣、儲存、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對於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業者及使用單位在進行輸入爆炸物的時候,必須憑經濟部的許可申請進行。此外,對於輸入的爆炸物,其在販賣、儲存、使用和管理方面,則要遵守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中相關的規定。 根據經濟部所公布的《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必須憑經濟部許可進行輸入。這意味著在進口爆炸物時,相關業者必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才能夠進行這樣的輸入活動。此外,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業者在輸入的爆炸物的販賣、儲存、使用和管理方面,也必須遵守《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中的其他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 - 參考範例:業者A想要從國外進口一批爆炸物,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要求,業者A必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如果經濟部核准了業者A的申請,業者A才能夠合法地進口這批爆炸物。在進口後,業者A還需要遵守該管理辦法的其他相關規定,例如在販賣、儲存、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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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應憑經濟部許可申請輸入。 輸入之爆炸物,其販賣、儲存、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