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應憑經濟部許可申請輸入。 輸入之爆炸物,其販賣、儲存、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