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應憑經濟部許可申請輸入。 輸入之爆炸物,其販賣、儲存、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對於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業者及使用單位在進行輸入爆炸物的時候,必須憑經濟部的許可申請進行。此外,對於輸入的爆炸物,其在販賣、儲存、使用和管理方面,則要遵守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中相關的規定。 根據經濟部所公布的《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必須憑經濟部許可進行輸入。這意味著在進口爆炸物時,相關業者必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才能夠進行這樣的輸入活動。此外,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業者在輸入的爆炸物的販賣、儲存、使用和管理方面,也必須遵守《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中的其他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 - 參考範例:業者A想要從國外進口一批爆炸物,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要求,業者A必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如果經濟部核准了業者A的申請,業者A才能夠合法地進口這批爆炸物。在進口後,業者A還需要遵守該管理辦法的其他相關規定,例如在販賣、儲存、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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