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輸出入爆炸物時,應將其種類、規格、數量、價格、用途、輸出入地、包裝情形、起卸日期、儲存倉庫、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報請經濟部核發運輸證,並由經濟部以指定聯分送有關出入境機場、港口警察機關,憑驗品量相符後,始得出入境。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當申請輸出入爆炸物時,應提交以下相關資訊:種類、規格、數量、價格、用途、輸出入地、包裝情形、起卸日期、儲存倉庫、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然後,需要向經濟部核發運輸證。經濟部會將運輸證分送給相關的出入境機場和港口警察機關。當驗品量相符後,才能進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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