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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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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輸出入爆炸物時,應將其種類、規格、數量、價格、用途、輸出入地、包裝情形、起卸日期、儲存倉庫、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報請經濟部發運輸證,並由經濟部以指定聯分送有關出入境機場、港口警察機關,憑驗品量相符後,始得出入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當申請輸出入爆炸物時,應提交以下相關資訊:種類、規格、數量、價格、用途、輸出入地、包裝情形、起卸日期、儲存倉庫、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然後,需要向經濟部核發運輸證。經濟部會將運輸證分送給相關的出入境機場和港口警察機關。當驗品量相符後,才能進出境。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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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輸出入爆炸物時,應將其種類、規格、數量、價格、用途、輸出入地、包裝情形、起卸日期、儲存倉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