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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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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應設火藥庫並置爆炸物管理員及火藥庫看守人。 運輸爆炸物時,應指定押運人員;爆破爆炸物時,應指定爆破人及爆破監督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19條,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在進行相關活動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設置火藥庫:這是專門用來儲存爆炸物的場所,並且必須有相關人員負責管理和看守。 2. 指定爆炸物管理員及火藥庫看守人: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必須指派專人擔任爆炸物管理員和火藥庫看守人,負責監督並確保爆炸物的安全管理。 此外,如果有運輸或爆破的情況,也需進行以下指定人員的動作: 3. 指定押運人員:在運輸爆炸物時,必須指派專人負責押運,確保安全並遵守相關規定。 4. 指定爆破人及爆破監督人員:在進行爆破活動時,必須指派專人擔任爆破人和爆破監督人員,以確保爆炸過程的安全。 根據此條規定,爆炸物相關業者和使用單位必須確保遵守安全管理措施,並指派相應的人員負責各項工作。這些規定旨在保障爆炸物的安全使用,並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參考資料: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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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應設火藥庫並置爆炸物管理員及火藥庫看守人。 運輸爆炸物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