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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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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普通雷管由同一人連續點火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用檢驗合格點火器。 二、每次連續點火數不得超過十五發。 三、每一砲孔之安全導火索,應在一公尺以上;其最後導火索之長度,應足以使點火人於點火後避至安全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了使用普通雷管連續點火時應遵守的規定: 1. 使用檢驗合格的點火器:使用普通雷管連續點火時,必須使用通過檢驗合格的點火器。 2. 連續點火數不得超過十五發:在使用普通雷管連續點火時,每次點火的連續數量不得超過十五發。 3. 安全導火索的長度要求:每一個砲孔的安全導火索應該在一公尺以上,且最後一段導火索的長度應該足以讓點火人在點火後安全地避至安全地點。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工業場所需要進行爆破作業,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50條的規定,在連續點火時必須使用經過檢驗合格的點火器。而且每次連續點火的數量不可以超過十五發,同時每一個砲孔的安全導火索的長度必須在一公尺以上,且最後一段導火索的長度要足夠讓點火人在點火後能夠安全地避至安全地點。以此確保爆破作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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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使用普通雷管由同一人連續點火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用檢驗合格點火器。 二、每次連續點火數不得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