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普通雷管由同一人連續點火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用檢驗合格點火器。 二、每次連續點火數不得超過十五發。 三、每一砲孔之安全導火索,應在一公尺以上;其最後導火索之長度,應足以使點火人於點火後避至安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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