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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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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配之爆炸物,不論有無使用,均應造具旬報表於次旬三日內分報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消防機關及經濟部備查。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18~19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51條,對於受配的爆炸物,不論是否已經使用,都必須在次旬三日內填寫旬報表,並提交給火藥庫所在地的警察分局、消防機關以及經濟部備查。這意味著業者在使用或配送爆炸物後,必須即時向相關單位報告,以確保管理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附件資料可能提供相關的報表範例和填寫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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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受配之爆炸物,不論有無使用,均應造具旬報表於次旬三日內分報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消防機關及經濟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