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配之爆炸物,不論有無使用,均應造具旬報表於次旬三日內分報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消防機關及經濟部備查。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18~19 頁)
根據法規「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51條,對於受配的爆炸物,不論是否已經使用,都必須在次旬三日內填寫旬報表,並提交給火藥庫所在地的警察分局、消防機關以及經濟部備查。這意味著業者在使用或配送爆炸物後,必須即時向相關單位報告,以確保管理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附件資料可能提供相關的報表範例和填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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