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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配之爆炸物,不論有無使用,均應造具旬報表於次旬三日內分報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消防機關及經濟部備查。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18~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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