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經使用單位推薦參加經濟部舉辦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得為爆炸物管理員: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化學、化工、礦冶、土木、消防系科畢業或其他相關系科畢業修習有關爆炸物學科並具證明文件或高等考試相關學科及格,曾任助理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化工、礦冶、土木科畢業或高級中學畢業或普通考試相同學科及格,曾任助理爆炸物管理或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資格並從事監督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國民中學以上畢業或具有礦場安全督察員資格,曾任助理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本辦法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前,具有甲、乙種爆炸物管理員資格者。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了具有以下條件並經過相應訓練成績及格的人才可以擔任爆炸物管理員。首先,條款一提到,具有化學、化工、礦冶、土木、消防等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相關學科的證明文件或高等考試及格,且曾擔任助理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一年以上者。這意味著畢業於相關科系並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可以成為爆炸物管理員。 其次,條款二提到,具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化工、礦冶、土木科畢業或高級中學畢業或普通考試相同學科及格,且曾擔任助理爆炸物管理或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資格並從事監督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二年以上者。這意味著在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畢業或通過相關考試的人,只要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也可以擔任爆炸物管理員。 第三,條款三提到,只要是國民中學以上畢業或具有礦場安全督察員資格,且曾擔任助理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三年以上者,也可以成為爆炸物管理員。 最後,條款四提到,在本辦法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前,已經具有甲、乙種爆炸物管理員資格的人也可以成為爆炸物管理員。 這些條款所提到的各種標準和資格要求都是爲了確保爆炸物管理員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工作經驗,以確保爆炸物的安全管理。這篇裁判書中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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