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管理員之職掌如下: 一、爆炸物之收發、儲存及搬運之管理事項。 二、督導押運爆炸物。 三、監督指揮火藥庫看守人。 四、爆炸物遺失、失竊、災變、變質及銷毀之申報處理。 五、爆炸物各項簿冊及憑證之登記保管事項。 六、按期造報各種報表及紀錄。 七、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53條,爆炸物管理員具有以下職掌: 1. 爆炸物的收發、儲存及搬運的管理事項。 2. 督導押運爆炸物。 3. 監督指揮火藥庫看守人。 4. 處理爆炸物遺失、失竊、災變、變質及銷毀的申報事宜。 5. 登記保管爆炸物各項簿冊及憑證的事項。 6. 按期製作各種報表及紀錄。 7. 其他相關爆炸物管理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中文版,第53條規定了爆炸物管理員的職掌範圍。爆炸物管理員負責管理爆炸物的收發、儲存、搬運等事項,並督導押運爆炸物的工作。他們還需監督指揮火藥庫的看守人,負責處理爆炸物遺失、失竊、災變、變質和銷毀等情況的申報和處理工作。此外,爆炸物管理員還需要負責登記保管爆炸物的簿冊和憑證,按時製作各種報表和紀錄,并處理其他相關的爆炸物管理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工廠需要收發爆炸物,爆炸物管理員將負責確保這些物品的安全運輸和准確記錄。如果爆炸物在運輸過程中遺失或發生災變,爆炸物管理員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此外,他們還需要監督火藥庫的看守人,確保庫存的爆炸物得到正確的管理和保管。參考資料可查閱《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條文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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