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爆炸物管理員之職掌如下: 一、爆炸物之收發、儲存及搬運之管理事項。 二、督導押運爆炸物。 三、監督指揮火藥庫看守人。 四、爆炸物遺失、失竊、災變、變質及銷毀之申報處理。 五、爆炸物各項簿冊及憑證之登記保管事項。 六、按期造報各種報表及紀錄。 七、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
爆炸物管理員之職掌如下: 一、爆炸物之收發、儲存及搬運之管理事項。 二、督導押運爆炸物。 三、監督指揮火藥庫看守人。 四、爆炸物遺失、失竊、災變、變質及銷毀之申報處理。 五、爆炸物各項簿冊及憑證之登記保管事項。 六、按期造報各種報表及紀錄。 七、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