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 一、犯外患、內亂、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者。 四、最近三年有前科紀錄者。 火藥庫看守人、爆破人及爆破監督人員之遴用,準用前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 一、犯外患、內亂、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者。 四、最近三年有前科紀錄者。 火藥庫看守人、爆破人及爆破監督人員之遴用,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