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任用爆炸物管理員時,由遴用單位負責人填具爆炸物管理員選任申請書,檢附爆炸物管理員證或學經歷證件,戶口名簿 (影本) 及履歷表報請經濟部核准。 選任單位應造具爆炸物管理員、火藥庫看守人、爆破人及爆破監督人員名冊,送經濟部,並報請所在地警察分局及消防機關備查。 經濟部於核准第一項人員時,對初任人員應發給爆炸物管理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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