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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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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管理員應為專任職,除報經經濟部許可,得兼任距離在十公里以內、每月使用炸藥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下之使用單位之爆炸物管理員外,不得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56條,爆炸物管理員應該是專任職,除非經經濟部許可,才能夠兼任距離在十公里以內、每月使用炸藥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下的使用單位的爆炸物管理員。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爆炸物管理員能夠專注於他們的職責,以維護爆炸物的安全使用。這條法條也意味著在特定條件下,爆炸物管理員可以同時管理多個使用單位,但必須符合所述的距離和使用量限制。 以一個與這條法條有關的範例來說,如果某個工業區域內有多家使用炸藥的公司,這些公司可能會共用一個爆炸物管理員,以節省成本和提高效率。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只有在符合法規所述的條件下,這名爆炸物管理員才能夠兼任這些公司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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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爆炸物管理員應為專任職,除報經經濟部許可,得兼任距離在十公里以內、每月使用炸藥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