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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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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管理員不得擅離職守,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在三十日以下者,應由選任單位負責人指定適當人員暫為代理;其逾三十日者,應即指定合格人員代理。並均應報經濟部、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及消防機關備查。 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應由任用單位負責人指定適當人員代理,除報請經濟部及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及消防機關備查外,並限於一個月內遴用合格人員接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57條,爆炸物管理員不得擅離職守。如果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在三十日以下,應由選任單位負責人指定適當人員暫代。如果超過三十日,則應立即指定合格人員代理。且在指定代理人後,必須向經濟部、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和消防機關報備。 當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應由任用單位負責人指定適當人員代理。除了報備經濟部、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和消防機關外,還限制在一個月內遴選合格人員接替。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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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爆炸物管理員不得擅離職守,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在三十日以下者,應由選任單位負責人指定適當人員暫為代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