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應實際需要得舉辦為期一個月以上之實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並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受訓人員應具條件,由經濟部定之。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25 頁)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58條,經濟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舉辦一個月以上的實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參加訓練並成績及格的人將獲得結業證書。該條還提到受訓人員需要符合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將由經濟部來定義。經濟部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經濟部公報第31卷27期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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