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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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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應實際需要得舉辦為期一個月以上之實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並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受訓人員應具條件,由經濟部定之。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25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58條,經濟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舉辦一個月以上的實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參加訓練並成績及格的人將獲得結業證書。該條還提到受訓人員需要符合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將由經濟部來定義。經濟部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經濟部公報第31卷27期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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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經濟部為應實際需要得舉辦為期一個月以上之實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並發給結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