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使用單位,應負監督之責。 未依前項規定監督者,由經濟部函請該工程委辦單位查處。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9-1 條」的規定,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的爆炸物使用單位有監督責任。如果未能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監督,經濟部將函請相關的工程委辦單位進行處理。 範例: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之相關訓練手冊或指導文件,其中可能會有關於工程委辦單位應如何監督爆炸物使用單位的具體指引和要求的範例。這些文件可以提供給工程委辦單位作為參考,以確保他們能夠履行監督責任,確保爆炸物使用單位的安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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