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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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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使用單位,應負監督之責。 未依前項規定監督者,由經濟部函請該工程委辦單位查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9-1 條」的規定,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的爆炸物使用單位有監督責任。如果未能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監督,經濟部將函請相關的工程委辦單位進行處理。 範例: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之相關訓練手冊或指導文件,其中可能會有關於工程委辦單位應如何監督爆炸物使用單位的具體指引和要求的範例。這些文件可以提供給工程委辦單位作為參考,以確保他們能夠履行監督責任,確保爆炸物使用單位的安全執行。

  • 委辦名詞
  • 承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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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9-1 條規定:「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使用單位,應負監督之責。 未依前項規定監督者,由經濟部函請該工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5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