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5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使用單位,應負監督之責。 未依前項規定監督者,由經濟部函請該工程委辦單位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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