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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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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必要時,得令製造、加工、販賣業者或使用單位採取下列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加工、儲藏、搬運或使用爆炸物。 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或廢棄其所有爆炸物。 警察機關遇有前項情形,得逕行執行並協調經濟部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了在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下,經濟部有權要求製造、加工、販賣業者或使用單位採取相應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的全部或部分,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加工、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以及變更爆炸物的存放場所或廢棄所有爆炸物。 根據經濟部的解釋,如果警察機關遇到這些情況,可以直接執行這些措施並協調經濟部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6月25日)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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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60 條規定:「經濟部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必要時,得令製造、加工、販賣業者或使用單位採取下列措施: 一、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