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必要時,得令製造、加工、販賣業者或使用單位採取下列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加工、儲藏、搬運或使用爆炸物。 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或廢棄其所有爆炸物。 警察機關遇有前項情形,得逕行執行並協調經濟部辦理。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了在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下,經濟部有權要求製造、加工、販賣業者或使用單位採取相應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的全部或部分,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加工、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以及變更爆炸物的存放場所或廢棄所有爆炸物。 根據經濟部的解釋,如果警察機關遇到這些情況,可以直接執行這些措施並協調經濟部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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