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濟部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必要時,得令製造、加工、販賣業者或使用單位採取下列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加工、儲藏、搬運或使用爆炸物。 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或廢棄其所有爆炸物。 警察機關遇有前項情形,得逕行執行並協調經濟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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