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所在地警察分局對爆炸物管理員、火藥庫看守人、爆破監督人員及爆破人,應經常實施考核並詳予記載。 前項考核方式及應記載項目,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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