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警察分局對爆炸物管理員、火藥庫看守人、爆破監督人員及爆破人,應經常實施考核並詳予記載。 前項考核方式及應記載項目,由內政部定之。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62條,所在地警察分局對爆炸物管理員、火藥庫看守人、爆破監督人員及爆破人應進行常規考核,並詳細記錄考核內容。考核方式和應記載的項目由內政部制定。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關於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62條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