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辦法規定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爆炸物者,除依本辦法處分外;其涉有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63條,違反該辦法對於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爆炸物的規定者,除了可能被該辦法處分外,還應將其涉及刑責的部分移送給司法機關進行調查。這意味著如果有人違反該法規,涉嫌犯罪的部分將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和調查。 然而,根據本文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具體涉嫌違反該法規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案例或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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