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警察分局得視情節輕重,扣留其爆炸物十至二十日: 一、虛設爆炸物管理員申配使用爆炸物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九款或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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