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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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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管理員有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爆炸物管理員證,得由經濟部予以吊銷: 一、具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監守自盜者。 三、隱瞞事實,謊報失竊者。 四、買賣、轉讓、借貸、匿藏、拋棄或遺失爆炸物者。 五、擔任爆炸物管理員而不執行爆炸物管理員職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68條的規定,爆炸物管理員有以下情事之一時,經濟部可以吊銷其爆炸物管理員證: 一、具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涉及爆炸物管理不當的情況。例如,爆炸物管理員未依法令規定進行爆炸物管理、未妥善保存爆炸物或未遵守其他相關規定。 二、監守自盜,即爆炸物管理員以監管爆炸物的名義,擅自挪用、盜竊爆炸物或其他相關物品。 三、隱瞞事實,謊報失竊,意指爆炸物管理員故意隱瞞實情,對爆炸物遺失或被盗損失的情況提供虛假報告。 四、買賣、轉讓、借貸、匿藏、拋棄或遺失爆炸物,指的是爆炸物管理員從事買賣、轉讓、借貸、隱藏、拋棄或遺失爆炸物等不當行為。 五、擔任爆炸物管理員而不執行爆炸物管理員職務,即爆炸物管理員未按照職責進行爆炸物管理,或不履行爆炸物管理員的相關職責。 資料來源: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最新版本的法律資料庫

  • 第五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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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爆炸物管理員有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爆炸物管理員證,得由經濟部予以吊銷: 一、具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