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之製造、販賣及加工,應經經濟部特許合法之公、民營公司或工廠經營。 爆炸物販賣業者,得按使用單位分布狀況,報經經濟部核准後,設立分銷處。 第一項廠場設置要點,由經濟部定之。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7條,爆炸物的製造、販賣及加工應該要經過經濟部特許合法的公、民營公司或工廠來經營。販賣爆炸物的業者,可以根據使用單位的分布狀況,先向經濟部報備並核准,然後再設立分銷處。至於廠場設置的細節,則由經濟部定義。 根據經濟部發布的《爆炸物業務許可審查要點》(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0&news_id=73747),可以提供一個相關範例。該文件對於爆炸物業務許可的審查要求進行了詳細說明,包括申請資料的內容、審查程序、業者背景審查等。這些規定可以作為分析法規的參考依據,以了解當前法規對於爆炸物業務許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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