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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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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之製造、販賣及加工,應經經濟部特許合法之公、民營公司或工廠經營。 爆炸物販賣業者,得按使用單位分布狀況,報經經濟部准後,設立分銷處。 第一項廠場設置要點,由經濟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7條,爆炸物的製造、販賣及加工應該要經過經濟部特許合法的公、民營公司或工廠來經營。販賣爆炸物的業者,可以根據使用單位的分布狀況,先向經濟部報備並核准,然後再設立分銷處。至於廠場設置的細節,則由經濟部定義。 根據經濟部發布的《爆炸物業務許可審查要點》(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0&news_id=73747),可以提供一個相關範例。該文件對於爆炸物業務許可的審查要求進行了詳細說明,包括申請資料的內容、審查程序、業者背景審查等。這些規定可以作為分析法規的參考依據,以了解當前法規對於爆炸物業務許可的要求。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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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及加工,應經經濟部特許合法之公、民營公司或工廠經營。 爆炸物販賣業者,得按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