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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及加工,應經經濟部特許合法之公、民營公司或工廠經營。 爆炸物販賣業者,得按使用單位分布狀況,報經經濟部准後,設立分銷處。 第一項廠場設置要點,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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