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應憑經濟部核發之配購證或運輸證配售或運輸爆炸物,不得私自出售、轉讓或移運。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必須持有由經濟部核發的配購證或運輸證,才能進行爆炸物的配售或運輸。業者不能私自出售、轉讓或移運爆炸物。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爆炸物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經許可或未經授權的行為導致安全風險的產生。 例如,如果一家爆炸物製造公司想要將產品運輸到其他地方,該公司必須持有相應的運輸證,以合法進行運輸。如果在製造、加工或販賣爆炸物的過程中,業者未能遵守這項規定,他們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和相應的處罰。這是保護公眾安全和預防非法使用爆炸物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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