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坑內火災之發生,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要變壓設備或空氣壓縮機設置場所之電路應為專屬回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油脂應置於不燃性容器內,儲藏時,應予密閉並遠離機電設備。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需依照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一、主要變壓設備或空氣壓縮機設置場所之電路應為專屬回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礦場中主要變壓設備或空氣壓縮機的電路應為專用的回路,也就是說,這些設備的電源連接應該是獨立的,不與其他設備共用同一個電路。然而,如果經由主管機關的核准,可以有不同的規定。 例如,如果礦場的主要變壓設備或空氣壓縮機的電路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同意,可以與其他設備共用同一個電路。 二、油脂應置於不燃性容器內,儲藏時,應予密閉並遠離機電設備。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礦場中的油脂應該被放置在不易燃燒的容器內,並且在儲存時應該密封並遠離機電設備。 例如,在礦場中,如果有用到油脂,這些油脂應該被放置在特定的容器內,這些容器應該是由不易燃燒的材料製成並且能夠密封,同時還需要遠離機電設備,以防止油脂引發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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