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內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礦場,礦場負責人應將下列事項詳訂於礦場安全守則: 一、採掘方式。 二、可能發生自然發火地區之處理事項。 三、處理採掘跡應注意事項。 四、直接或間接滅火時,應注意事項。 五、善後處理事項。
根據 安全疏散部加強及加速增強之措施-礦業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01條規定了礦場負責人應詳細訂定的事項,用以處理礦場可能發生自然發火的情況。具體來說,該條款要求礦場負責人確定以下事項並記載於礦場安全守則中:一、採掘方式;二、可能發生自然發火地區的處理事項;三、處理採掘跡的注意事項;四、直接或間接滅火時應注意的事項;五、善後處理事項。 例如,在礦場安全守則中,負責人可以規定在可能發生自然發火的地區進行特定的安全檢查和監測,並指定適當的滅火方法。此外,也可以要求在發生自然發火時,工作人員應注意如何迅速疏散和進一步處理事故現場。這些指導措施有助於確保礦場安全並減少潛在的災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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