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坑內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礦場,礦場負責人應將下列事項詳訂於礦場安全守則: 一、採掘方式。 二、可能發生自然發火地區之處理事項。 三、處理採掘跡應注意事項。 四、直接或間接滅火時,應注意事項。 五、善後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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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內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礦場,礦場負責人應將下列事項詳訂於礦場安全守則: 一、採掘方式。 二、可能發生自然發火地區之處理事項。 三、處理採掘跡應注意事項。 四、直接或間接滅火時,應注意事項。 五、善後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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