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之廢棄坑道、採掘跡或其他場所,礦場負責人應採取緊急之填充及封閉等措施,並應注意其回風不流經其他工作面。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內容,沒有提到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0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我們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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