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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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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應於坑內有自然發火或火災之虞場所,設置滅火或防火設備,並應就近儲備封閉器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99條,礦業權者在坑內存在火災或自然發火可能的場所應該設置滅火或防火設備,並且應該就近儲備封閉器材。這個法條要求礦場管理者在礦井內部存在火災風險的地方,必須設置相應的滅火或防火設備,以及備有封閉器材以應對可能的事故。礦場管理者應該確保這些設備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保護礦工的安全。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礦場工作環境的安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並確保人員及礦井得到適當的保護。這條法規的適用對象是所有擁有礦業權的業主或經營者,而具體的執行細節則需參考相關礦山安全法規及指導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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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礦業權者應於坑內有自然發火或火災之虞場所,設置滅火或防火設備,並應就近儲備封閉器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