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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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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內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作業場所,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應測定該作業場所之溫度、濕度、有害氣體含量一次以上及判斷有無臭味,並將測定結果載入礦場安全日誌。 二、發現有自然發火徵兆時,應即將該作業場所及其影響範圍內之作業人員撤出至安全地點,同時採取滅火或封閉及揭示警告標誌等緊急安全措施,並於採取措施後立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應選定安全有效之地點作為封閉場所,在場指導作業人員實施封閉作業,並於封閉後立即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經封閉場所,應預留鐵管通入內部,供採取有害氣體樣品分析之用,並揭示警告標誌。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切實檢查其封閉部分,必要時應測定封閉內部之有害氣體含量,並記載於礦場安全日誌。 五、封閉地點之啟封作業,應先報主管機關准,並指導作業人員實施啟封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98條,該法規針對坑內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作業場所,要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以下事項: 一、每日測定該作業場所的溫度、濕度、有害氣體含量一次以上,並判斷是否有臭味,並將測定結果記錄在礦場安全日誌中。 二、一旦發現有自然發火的徵兆,應立即撤離該作業場所及其影響範圍的作業人員至安全地點,同時採取滅火、封閉和揭示警告標誌等緊急安全措施,並立即報告主管機關備查。 三、選定安全有效的地點作為封閉場所,並在場指導作業人員進行封閉作業,封閉完成後立即報告主管機關備查。 四、封閉場所應留有鐵管進入內部,以供採取有害氣體樣品分析使用,並揭示警告標誌。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實施檢查,必要時應測定封閉內部的有害氣體含量,並在礦場安全日誌中記錄。 五、封閉場所的啟封作業應先報告主管機關核准,並指導作業人員進行啟封作業。 根據這些條文,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定期檢查作業場所的環境因素並記錄,在有自然發火徵兆時採取緊急措施,並進行封閉作業。此外,管理人員還應確保封閉場所的安全性和進行相關的測量和分析工作。最後,在進行啟封作業前需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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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規定:「坑內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作業場所,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應測定該作業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