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描述,需要逐條釋義的是「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08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項解釋: 1. 礦業權者在鄰近舊坑採掘而有下列情形時,應在作業場所四周為適當之先進鑽孔探水: a. 距離煤礦場舊坑一百公尺以內者。 b. 距煤以外地下礦場舊坑五十公尺以內者。 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礦業作業的安全性,要求在採礦過程中,當礦場的作業區域靠近舊坑時,礦業權者必須進行先進的鑽孔探水作業來確定地下水位及水質情況。根據參考資料「礦業法施行細則」第108條解釋說明,這項要求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採礦活動對舊坑周邊的地下水造成污染及破壞。 2. 前項鑽孔,其孔底與採掘面之距離,在煤礦場不得少於十公尺,在煤以外之地下礦場不得少於五公尺。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預設水閘,以防泛溢。 根據參考資料「礦業法施行細則」第108條解釋說明,這項規定要求鑽孔的孔底與採掘面之間的距離,煤礦場不得少於10公尺,而在煤以外的地下礦場則不得少於5公尺。同時,如果需要的話,應在適當的地點預設水閘以預防水的溢出。 3. 礦場無正確之資料可資判明舊坑位置時,應實施長孔鑽孔,其孔底與採掘面之距離不得少於三十公尺。 這項規定是針對當礦場無法確定舊坑位置的情況,根據參考資料「礦業法施行細則」第108條解釋說明,要求進行長孔鑽孔,並且要求孔底與採掘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30公尺。這樣可以確保在採礦過程中不會干擾舊坑周邊的地下水系統。 以上就是對「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08條」的逐項釋義。這些解釋是基於參考資料「礦業法施行細則」所提供的相關規定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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