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 1. 根據該條規定,在礦脈露頭的二十公尺範圍內,禁止開採。這是為了確保礦場的安全,防止因開採過於接近礦脈露頭而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 2. 礦業權人在進行回採防水礦壁的作業時,需要先擬具回採計畫並向主管機關提交核准。這是為了確保回採作業能夠有效地防水,保護礦場的穩定性和安全。 以上是對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礦場安全法及其相關施行規定。其中的範例可以是實際的礦場作業案例,例如回採防水礦壁計畫的審核過程或開採限制範圍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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