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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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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距礦脈露頭二十公尺以內,不得開採。
  2. 2.礦業權者回採防水礦壁,應先擬具回採計畫報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 1. 根據該條規定,在礦脈露頭的二十公尺範圍內,禁止開採。這是為了確保礦場的安全,防止因開採過於接近礦脈露頭而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 2. 礦業權人在進行回採防水礦壁的作業時,需要先擬具回採計畫並向主管機關提交核准。這是為了確保回採作業能夠有效地防水,保護礦場的穩定性和安全。 以上是對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礦場安全法及其相關施行規定。其中的範例可以是實際的礦場作業案例,例如回採防水礦壁計畫的審核過程或開採限制範圍的執行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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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規定:「距礦脈露頭二十公尺以內,不得開採。礦業權者回採防水礦壁,應先擬具回採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