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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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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作業人員於工作中,應以適當器具時常檢查工作地點之頂磐及坑壁安全狀況;認有危險時,應即將鬆石擊落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16條,礦場作業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時常檢查工作地點的頂磐和坑壁的安全狀況,並在認為有危險時立即擊落鬆石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礦場作業的安全,防止因鬆石掉落或坑壁崩塌而導致事故發生。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適用對象是礦場作業人員,並且要求他們在工作中定期檢查工作地點的安全情況,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防止危險事件的發生。這項規定的出發點是確保礦場作業的安全,並確保作業人員有足夠的知識和設備來應對潛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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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16 條規定:「礦場作業人員於工作中,應以適當器具時常檢查工作地點之頂磐及坑壁安全狀況;認有危險時,應即將鬆石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