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18 條規定了坑道撤收支架的相關事項。根據第一項規定,礦場負責人應指派熟練的作業人員至少兩人一起進行坑道撤收支架的工作,並且在開始工作之前應先檢查頂磐的狀況。第二項規定表示,已經進行撤收支架的坑道應標示警告標誌或進行封閉。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18 條(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1&N1=6&N2=1&N3=0&N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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