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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坑道撤收支架時,礦場負責人應派熟練之作業人員二人以上共同為之,並應先檢查頂磐狀況。
  2. 已撤收支架之坑道,應揭示警告標誌或予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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