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內各巷道間應設緊急避難通行道;其距離採掘面應在三百公尺以內,截面規格並應能滿足人員順暢通行。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30條,礦場坑內應設置緊急避難通行道。這些通道應該在距離採掘面三百公尺以內,並且其截面規格應該足夠以確保人員的順暢通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礦場發生突發事件或事故時,人員能夠快速、安全地撤離礦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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