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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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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井或傾斜度四十五度以上之斜坑,其坑(井)口及其與其他坑道交叉處所之坑內出口,應設置防止礦車逸走、墜落及人員跌墜之安全設備。
  2. 2.前項直井及斜坑供行人使用者,應設置堅固之樓梯;其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與坑(井)壁間保持適當距離,並備有踏板或必要之扶欄。 二、隔十公尺設迴避踏板。 三、上端應超過直井或斜坑出口○.六公尺以上。
  3. 3.供投運礦物及行人併用之坑內直井、吊井或昇樓,應設置安全隔板。如專供卸礦物用者,應禁止人員通行。
  4. 4.傾斜度三十度以上之昇樓,如供卸煤之用者,應另設人員出入專用之昇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31條的規定,針對直井或傾斜度超過45度的斜坑,必須設置防止礦車逸走、墜落以及人員跌墜的安全設備。對於供行人使用的直井或斜坑,應設置堅固的樓梯,並且樓梯的設置需遵循以下規定:首先,應與坑壁保持適當距離,並具備踏板或必要的扶欄;其次,每隔十公尺設置迴避踏板;最後,樓梯的上端應超過直井或斜坑出口0.6公尺以上。對於供投運礦物和行人共同使用的坑內直井、吊井或昇樓,應設置安全隔板,如果是專供卸礦物使用的,則應禁止人員通行。而對於傾斜度超過30度的昇樓,在供卸煤使用時,應另外設置專用的出入口供人員進出。 根據參考資料來看,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31條的規定是為了保護礦場工人的安全,避免因為坑道不安全而導致墜落或意外事故的發生。該法條的規定涵蓋了直井、斜坑、昇樓等礦場中常見的構造,並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措施,例如防護設備、堅固的樓梯、安全隔板等,以確保礦場工作環境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 - 礦山對衡陽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配套法規明確規定了礦山環境保護的要求,包括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運營許可、監測報告等內容。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辦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根據礦場安全法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該細則詳細規定了礦場安全管理的各個方面,包括設施設備、作業規程、資料管理、安全培訓等內容。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礦山經營者應當確保礦山的安全生產,並且負責制定並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時,該細則也對礦山的各項安全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給予了相應的處罰。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並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同時,細則還對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對現場進行檢查、對礦山進行抽檢、對問題礦山實行限期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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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直井或傾斜度四十五度以上之斜坑,其坑(井)口及其與其他坑道交叉處所之坑內出口,應設置防止礦車逸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