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坑內架空線式電動機車使用之饋電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饋電線應距軌道上方一.八公尺以上。 二、不得與頂磐、坑壁、風門及支架等接觸。 三、應在電路主要分歧點及適當距離設置開關。 四、為防止饋電線彎曲部分鬆弛,應於適當距離設置拉線等適當措施;拉線長度應在○.六公尺以內,並應確實固定且與饋電線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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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內架空線式電動機車使用之饋電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饋電線應距軌道上方一.八公尺以上。 二、不得與頂磐、坑壁、風門及支架等接觸。 三、應在電路主要分歧點及適當距離設置開關。 四、為防止饋電線彎曲部分鬆弛,應於適當距離設置拉線等適當措施;拉線長度應在○.六公尺以內,並應確實固定且與饋電線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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