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內有甲烷或可燃性氣體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區域外,不得使用架空線式或非防爆型電池式電動機車。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44 條」的規定,如果坑內存在甲烷或可燃性氣體,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區域,否則不得在該區域內使用架空線式或非防爆型電池式電動機車。 根據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是台灣地區對礦場安全管理所制定的法規,目的是保障礦場工作者的安全。該施行細則對於礦場內的各種安全措施和規定進行了詳細說明,并針對不同場所和情況制定相關規範。 例如,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礦場的主管機關有義務在每年定期檢查礦場的安全狀況,以確保符合相關安全要求。而根據第 124 條,在礦場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確保進行適當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發生。 在「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44 條」中,對於坑內存在甲烷或可燃性氣體的情況,特別限制了使用架空線式或非防爆型電池式電動機車的使用,此舉旨在防止可能引發火災或爆炸的危險。 以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來說,假設某礦場的坑內存在甲烷氣體,而礦場主管機關核准的區域內允許使用非防爆型電池式電動機車。這意味著在這些區域內,工人可以使用非防爆型電池式電動機車進行交通運輸工作,而不必擔心引發火災或爆炸的風險。然而,在其他未經核准的區域內,則不能使用這類型的車輛,以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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