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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坑內高壓電纜之接合、分線及末端,應裝置填滿絕物之接合匣或使用相同絕緣效果之預鑄型電纜接頭、分線匣及末端匣。
  2. 相接電纜之金屬被覆,應以五.五平方公厘以上導線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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