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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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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煤礦場之坑內電機設備,設置於下列甲烷易積滯處所者,應為耐壓防爆型構造,並應加裝附自動電源截斷器之甲烷警報器: 一、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內。 二、所有出風坑道。但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外之出風斜坑,不在此限。 三、局部通風區域內。 四、設有局部扇風機處。 五、其他甲烷含量經常在百分之一以上之處所。
  2. 2.煤礦場坑內甲烷含量經常在百分之一.五以上之處所,不得設置電機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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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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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42 條規定:「煤礦場之坑內電機設備,設置於下列甲烷易積滯處所者,應為耐壓防爆型構造,並應加裝附自動電源截斷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