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礦機、選礦場及裝卸場,不得設於接近坑口入風處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照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47條的規定,礦場中的翻礦機、選礦場和裝卸場不得設立在接近坑口入風的位置。但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除外。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礦場的空氣流通和防止危險發生。舉個例子,如果礦場的翻礦機設在接近坑口入風的位置,可能會導致入風的新鮮空氣被翻掘的礦石或堆積的物料污染或阻礙,造成危險的工作環境。因此,根據這個規定,要在接近坑口入風的位置設立翻礦機、選礦場和裝卸場,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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