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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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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礦機、選礦場及裝卸場,不得設於接近坑口入風處所。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47條的規定,礦場中的翻礦機、選礦場和裝卸場不得設立在接近坑口入風的位置。但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除外。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礦場的空氣流通和防止危險發生。舉個例子,如果礦場的翻礦機設在接近坑口入風的位置,可能會導致入風的新鮮空氣被翻掘的礦石或堆積的物料污染或阻礙,造成危險的工作環境。因此,根據這個規定,要在接近坑口入風的位置設立翻礦機、選礦場和裝卸場,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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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47 條規定:「翻礦機、選礦場及裝卸場,不得設於接近坑口入風處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