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礦場、煉礦場及其他礦塵或岩塵飛揚之作業場所,應有灑水或集塵設施,其機械器具應裝置適當之防塵設備。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48 條的規定,選礦場、煉礦場及其他礦塵或岩塵飛揚之作業場所,在進行作業時應設置灑水或集塵設施,並且相關的機械器具應裝置適當的防塵設備。這個法條主要是為了防止礦場或煉礦場作業時產生的礦塵或岩塵對環境和工作人員的健康造成危害,在作業過程中採取適當的措施予以防範。根據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礦場或煉礦場的營運者應依據監督機關的要求進行灑水處理或者設置適當的集塵設備,並根據機械器具的特點選擇相應的防塵設備。這樣可以減少礦塵或岩塵的飛揚,達到保護環境和工作人員健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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