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地區採礦時,除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應採取防範漲潮危險之措施。 二、雷雨時不得在水中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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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地區採礦時,除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應採取防範漲潮危險之措施。 二、雷雨時不得在水中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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