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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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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地區採礦時,除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應採取防範漲潮危險之措施。 二、雷雨時不得在水中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50條,當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地區進行採礦時,需要進行以下安全措施: 1. 採取防範漲潮危險的措施。 2. 在雷雨期間不得在水中進行作業。 例如,如果一個礦場位於沿海地區,礦業權者在進行採礦之前需要確保有防範漲潮的措施,以防止水位上升對採礦作業造成危險。此外,如果在雷雨時期,礦業權者需要停止在水中的作業,以保障工人的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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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50 條規定:「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地區採礦時,除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外,並應依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