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地區採礦時,除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應採取防範漲潮危險之措施。 二、雷雨時不得在水中作業。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50條,當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地區進行採礦時,需要進行以下安全措施: 1. 採取防範漲潮危險的措施。 2. 在雷雨期間不得在水中進行作業。 例如,如果一個礦場位於沿海地區,礦業權者在進行採礦之前需要確保有防範漲潮的措施,以防止水位上升對採礦作業造成危險。此外,如果在雷雨時期,礦業權者需要停止在水中的作業,以保障工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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