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63 條規定了礦場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資格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礦場的車輛駕駛人員應由持有車輛駕駛執照的人擔任。而對於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重機械,其操作人員則應持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https://laws.mli.gov.tw/Eng/FLAW/FLAWDAT0202.aspx?id=FL01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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