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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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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63 條規定了礦場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資格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礦場的車輛駕駛人員應由持有車輛駕駛執照的人擔任。而對於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重機械,其操作人員則應持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https://laws.mli.gov.tw/Eng/FLAW/FLAWDAT0202.aspx?id=FL018417)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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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63 條規定:「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