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使用碎礦設備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碎礦機械應由專人檢查、操作及維護。 二、應有防止碎礦室堵塞及消除堵塞之適當安全設備。 三、碎礦機運轉時,禁止人員處理機內礦石。 四、礦場使用可變速率碎礦機時,其電壓變動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碎礦機應採用高啟動轉矩低啟動電流之電動機,並在無負載時啟動,且應有過負荷與低電壓安全保護設施。 六、有多套碎礦機械設備時,每一饋電線應有單獨之截斷控制設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64條規定礦場使用碎礦設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碎礦機械的檢查、操作及維護應由專人負責。這表示碎礦機械的使用需要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進行,確保其操作正確並做好日常維護工作。 二、必須具備防止碎礦室堵塞和消除堵塞的適當安全設備。這是為了保護碎礦室免受堵塞的影響,確保設備的正常運作。 三、嚴禁人員在碎礦機運轉時處理機內的礦石。這是為了避免人員在操作碎礦機時發生意外。 四、當礦場使用可變速率碎礦機時,其電壓變動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這是為了確保碎礦機的穩定運行,避免過大的電壓變動對設備造成損壞或不穩定的運行情況。 五、碎礦機應採用高啟動轉矩低啟動電流之電動機,並在無負載時啟動,同時應具有過負荷保護和低電壓安全保護設施。這是為了保護碎礦機在操作過程中不受負荷過大或電壓過低的影響,並確保其安全運行。 六、如果有多套碎礦機械設備,每一個饋電線都應該有獨立的截斷控制設備。這是為了確保在需要斷電時能夠單獨控制每一個饋電線的供電狀態。 根據以上規定,礦場在使用碎礦設備時需要確保設備的操作、維護和檢查由專人負責,並配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和保護措施,以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