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式輸送機應有適當之操作速度與安全度,並應有緊急停止裝置。長距離高搬運量者,應視實際情形,增設防止輸送帶滑動、偏向、破裂及過負荷等安全控制設備。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65條」的規定,帶式輸送機應該擁有適當的操作速度和安全性,並且必須配備緊急停止裝置。對於長距離和高運輸量的帶式輸送機,根據實際情況,應增加安全控制設備,以防止輸送帶滑動、偏向、破裂和過負荷等危險情況的發生。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65條 (106.11.14修訂) 例子:在一個礦場中,帶式輸送機被用來運送礦石和其他物料。根據上述法規要求,礦場的經營者應確保這些輸送機具有適當的操作速度和安全性。此外,他們還應該配備緊急停止裝置,以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例如,當輸送帶出現偏移或速度過快時,操作員可以立即按下緊急停止裝置,以避免事故的發生。此外,如果是長距離和高運輸量的帶式輸送機,經營者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其他安全控制設備,以確保運輸過程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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