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內有引起火災之虞之場所,應在明顯地點揭示嚴示煙火之安全標示。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70 條,礦場內有引起火災之虞之場所,應在明顯地點揭示嚴示煙火之安全標示。這表示在礦場內存在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礦場管理者需要在明顯的地方標示警示煙火的安全標示,以提醒人們注意火災的危險並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定。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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