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危險地區之建築物、油氣儲存槽及高煙囪,應裝設避雷裝置。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72條規定,礦場危險地區的建築物、油氣儲存槽及高煙囪應該裝設避雷裝置。這表示在礦場危險地區內的建築物、油氣儲存槽和高煙囪,必須配備避雷裝置,以保障安全。例如,礦場中設置的高煙囪應該安裝避雷裝置,以減少雷擊的風險。這樣可以防止雷電對礦場中的建築物和儲存設施造成損害。根據這一條規定,礦場經營者應該確保所有相關設施都配備了適當的避雷裝置,以確保礦場區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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