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使礦場作業人員進入塔槽、油氣儲存槽或其他煉製設備作業時,應派置看守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前先將所有連接管線盲斷並與熱源隔絕後,啟開人孔蓋,經通風或吹驅空氣吹除有害氣體,測定確認槽內無中毒及缺氧之危險。 二、在槽外懸掛內部工作中之安全標示。 三、確認扶梯安全。 四、作業人員穿著安全服、安全鞋,並戴護目鏡、口罩;必要時,戴用輸氣管之面罩、緊急用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器,使用安全帶及安全索。 五、進入槽內作業時,禁用明火;照明須用安全燈。 六、槽內維持適當通風。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73條的內容,當礦場負責人使礦場作業人員進入塔槽、油氣儲存槽或其他煉製設備進行作業時,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 1. 在進行作業之前,必須先斷開所有連接管線並與熱源隔絕,然後打開人孔蓋,進行通風並排出有害氣體,並測定槽內是否存在中毒或缺氧的危險。 2. 在槽外懸掛內部工作中的安全標誌,以提醒其他人不要進入槽內進行作業。 3. 確保扶梯的安全性。 4. 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安全服、安全鞋,并戴護目鏡、口罩;必要時,也需要佩戴用於呼吸的輸氣管面罩、緊急用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器,並使用安全帶和安全索。 5. 在進入槽內進行作業時,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必須使用安全燈。 6. 在槽內必須保持適當的通風。 參考資料: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1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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