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场安全法施行细则》第196条的规定,对于驻有作业人员的海域钻井或固定生产设备,应该备置以下设施: 1.备用紧急发电机和紧急照明装置。 2.固定式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器材。 3.与陆上或补给船间的通讯设备。 4.灯号、标志、汽笛和警铃等设备。 5.气压计、温度计、风速计和风向仪等设备。 6.足够全体人员使用的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和其他逃生设备。 7.直升机坪和登船设施。 根据法规,这些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持有效的使用状态。 参考资料: 1. 矿场安全法施行细则(2011年修订) 2.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国家质检总局) 3. 船舶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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