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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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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駐有作業人員之海域鑽井或固定生產設備,應備置下列設施: 一、備用緊急發電機及緊急照明裝置。 二、固定式滅火系統及其他消防器材。 三、與陸上或補給船間之通訊設備。 四、燈號、標誌、汽笛及警鈴等設備。 五、氣壓計、溫度計、風速計及風向儀等設備。 六、足夠全體人員使用之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及其他逃生設備。 七、直升機坪及登船設施。
  2. 2.前項設施應經常檢查,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矿场安全法施行细则》第196条的规定,对于驻有作业人员的海域钻井或固定生产设备,应该备置以下设施: 1.备用紧急发电机和紧急照明装置。 2.固定式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器材。 3.与陆上或补给船间的通讯设备。 4.灯号、标志、汽笛和警铃等设备。 5.气压计、温度计、风速计和风向仪等设备。 6.足够全体人员使用的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和其他逃生设备。 7.直升机坪和登船设施。 根据法规,这些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持有效的使用状态。 参考资料: 1. 矿场安全法施行细则(2011年修订) 2.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国家质检总局) 3. 船舶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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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6 條規定:「駐有作業人員之海域鑽井或固定生產設備,應備置下列設施: 一、備用緊急發電機及緊急照明裝置。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