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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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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作業人員在月池、船邊及工作台邊工作時,應佩帶適當之安全防護裝備並穿著救生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97條,礦場作業人員在月池、船邊及工作台邊工作時,應佩帶適當之安全防護裝備並穿著救生衣。這項法規要求礦場作業人員在特定的作業場所進行工作時,必須佩戴適當的安全防護裝備,並且穿著救生衣。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礦場作業人員在可能面臨的危險環境中有足夠的保護,提高工作安全性。例如,在礦場月池、船邊或工作台邊進行作業時,因為存在落水或其他安全風險的可能性,因此應佩戴救生衣以提供浮力和保護。這可以防止意外事故和溺水發生,確保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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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7 條規定:「礦場作業人員在月池、船邊及工作台邊工作時,應佩帶適當之安全防護裝備並穿著救生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