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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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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於礦場發生下列災變時,除應立即搶救及請求當地警察機關協助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將災情及應變救護措施,以電話報告主管機關: 一、人員死亡、一次災變有三人以上受傷,及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致人員受傷者。 二、氣體或粉塵爆炸及因鋼索、礦車之三環鏈、連結器斷裂或插針跳脫等致礦車逸走者。 三、設備遭受重大損壞及坑內發生自然發火、火災或水災者。
  2. 2.礦場負責人應於前項災變及其他輕微災變之善後工作處理完畢後五日內,將災變善後處理報告表報主管機關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律資訊及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6條規定了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在礦場發生災變時的相關義務和要求。 根據該條第1項,當礦場發生人員傷亡、突出、爆炸、損壞或災害等特定情況時,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立即進行搶救並請求當地警察機關的協助。同時,在二十四小時內,他們也應該通過電話將災情和應變救護措施報告給主管機關。 根據該條第2項,礦場負責人應在災變及其他輕微災變的善後工作處理完畢後的五天內,將災變善後處理的報告表送給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中華民國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的最新版本(97.1.23修正),第206條的規定分別被定義為「當產生重大特定災害時(一、二、三項),參照第206條規定,業者應進行的災害報告及第207條所列的職權內容如何報告或行使。因此,該條主要規定了在各種災變情況下需要進行的應急措施、報告時限和報告內容等要求。 請注意,對於該法的最新修改版本及實際執行情況是否與提供的資訊一致,建議查閱相關法規官方網站或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最準確和最新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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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6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於礦場發生下列災變時,除應立即搶救及請求當地警察機關協助外,並應於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