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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2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但為急救、搶救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2. 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災害狀況圖,以備主管機關派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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