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7條第1項的規定,在礦場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除非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的許可,否則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然而,如果是為了進行急救、搶救或防止災情擴大的行為,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礦場災害發生時的現場,防止因移動或破壞現場而導致災情擴大或證據損壞。同樣地,在災害發生後,礦場負責人應畫出災害狀況圖,以供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礦場發生火災,根據此法規,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在未獲得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不得移動或破壞火災現場,以防止災情擴大、破壞火災證據或危害救援行動。同時,礦場負責人也應該繪製火災狀況圖,供主管機關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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