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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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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但為急救、搶救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2. 2.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災害狀況圖,以備主管機關派員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7條第1項的規定,在礦場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除非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的許可,否則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然而,如果是為了進行急救、搶救或防止災情擴大的行為,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礦場災害發生時的現場,防止因移動或破壞現場而導致災情擴大或證據損壞。同樣地,在災害發生後,礦場負責人應畫出災害狀況圖,以供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礦場發生火災,根據此法規,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在未獲得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不得移動或破壞火災現場,以防止災情擴大、破壞火災證據或危害救援行動。同時,礦場負責人也應該繪製火災狀況圖,供主管機關使用。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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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7 條規定:「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非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