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應在礦場之坑內與坑外主要地點設置相互連繫之警鈴、電話、對講機或其他通訊設備及指示緊急避難方向之顯明標示。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9條,礦業權者在礦場的坑內與坑外主要地點應設置相互連繫的警鈴、電話、對講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及指示緊急避難方向的顯明標示。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礦場發生緊急情況時,人員能夠立即得到警報並與其他地點溝通。這些通訊設備的設置可以讓人們能夠及時發現危險並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此外,在遇到緊急情況時,顯明的標示可以幫助人們快速找到安全的避難方向,減少潛在的傷亡和災害損失。 例如,如果一個礦場發生火災或塌方,礦業權者應該設置警鈴或其他聲響警報器,通知礦工們立即撤離危險區域。同時,他們應該提供電話、對講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便人們能夠與其他地點的救援人員聯繫。此外,他們還應該在關鍵地點設置指示牌或標誌,指示人們往安全出口或避難點前進。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證人員的安全並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的後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